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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身份證與居留資格,哪些事項不能混為一談

拿到身分證、證明居留權、維持合法逗留,這三件事在實務上經常被當成同一件事,但法例把它們分開處理。以下按入境處「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的官方指引,逐項說明界線在哪裡。

有效永久身分證:居留權的證據,不是全部

以香港永久居民身分主張居留權的人,舉證責任在申請人自己身上。另一方面,法例訂明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是該證件持有人在香港享有居留權的證據。

換句話說,永久身分證是很重要的證明文件,但法例的框架仍由持證人承擔舉證責任,並非一卡在手就免於一切核對。

資格核實:登記永久身分證之前要先過的一關

辦理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登記之前,須先證明自己符合《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及《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的登記資格。屬《人事登記規例》第25A條所列「被排除人士」者,不合資格登記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為此設有行政安排:申請人可申請核實本身的永久身分證資格。提交這項申請時,申請人必須正在香港合法逗留。

這裏有兩個要點:核實資格是一道獨立的登記前提;遞交核實申請的當下,本身就要求合法逗留。

被排除人士與居留權證明文件

《人事登記規例》下的被排除人士,包括符合以下組合的人士: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AB條有資格申請「居留權證明書」、尚未獲發該證明書、並且暫時居於內地。

若你在香港以外出生、父母為香港永久居民、慣常居於內地,而你的永久居民身分主张是依据《入境條例》附表1第2(c)段,就不应提交这项核實申請。在這類情況下,居留權主张只能透過持有依第2AB條簽發的有效「居留權證明書」確立,而該證明書須貼附於有效的《前往香港和澳門特區簽證》(即俗稱「單程證」)之上。相關申請詳情見入境處《申請居留權證明書指引》(ID 881A)。

核實獲確認之後,逗留條件會被取消

對並非被排除人士、而永久身分證資格已獲核實者,其原有的逗留條件(如有)會被取消。換言之,核實完成後,原本依賴簽注或逗留許可維持的狀態不再延續——這正是為何不能把核實申請當作延長逗留的工具。

核實通過後,年滿11歲或以上者須親身到人事登記辦事處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年未滿11歲並持有有效旅行證件的申請人,可申請在旅行證件上獲簽署註明其永久身分證資格已獲核實;到年滿11歲時申請,即會獲發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等待期間:兩項義務照舊存在

官方指引特別列出以下注意事項。

受逗留期限限制者:若核實申請尚未有結果,應在現有逗留期限屆滿前,到相關入境處申請延長逗留。指引並無寫明核實申請本身可延長逗留。

須登記身分證者:即使已提出核實申請,凡按《人事登記規例》需要登記香港身分證者(例如新來港人士、年滿11歲或18歲人士),仍須到相關人事登記辦事處向登記主任報到。

換言之,申請核實不會暫停原有的普通身分證登記義務。

未滿11歲儿童的例外情況

若兒童的香港永久居民身分已在香港出生證明書內確立,並且未滿11歲,通常無須申請核實永久身分證資格。他們可於年滿11歲時直接申請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若持有有效外國旅行證件,可申請在旅行證件上簽署註明資格已獲核實以便旅行方便;該申請可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提交核實申請。

對照表

事項 性質 常見誤解
有效永久身分證 享有居留權的證據之一,舉證責任仍在申請人 視為自動等同所有居留資格
資格核實 登記永久身分證的前提,須在合法逗留下遞交 當作延長逗留的方法
普通身分證登記 按《人事登記規例》另行的义务,11歲、18歲、新來港人士均適用 認為已申請核實便可暫緩
被排除人士 第25A條人士須循居留權證明書途徑 誤以為可先申請核實

現實操作順序

有興趣循此途徑申請核實資格的讀者,可按以下次序處理。

  1. 先確認自己並非《人事登記規例》第25A條所指的被排除人士。
  2. 檢視自己現時的逗留狀況是否合法、是否有逗留期限。
  3. 如有逗留期限,在到期前先到相關入境處申請延長逗留。
  4. 如按《人事登記規例》須登記身分證,先到人事登記辦事處報到。
  5. 在合法逗留狀態下提交核實資格申請。
  6. 獲核實後,年滿11歲者到人事登記辦事處申請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具體資格與文件要求,以入境處現行官方指引及表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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