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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入境申請:如何確認適用表格與材料

入境事務處的表格和材料要按申請類別查。本文只用訪港/過境與永久居民身份核實兩個入口示範,不能把後者的材料要求套到所有入境申請。

先確定申請類別,再到該類別的入境事務處官方頁面查現行表格與文件要求。下面只比較兩個已核實的入口。

先分辨你辦的是哪一件事

入境事務處把不同申請放在不同入口,表格和材料不共用。

這兩件事的證明目標不同,所以不能用同一套材料思維處理。訪港申請問的是你這次入境的目的;永久居民身份核實問的是你有沒有香港居留權。

永久身份核實:表格按年齡與單程證分流

如果你辦的是永久居民身份核實,適用的表格由 ROP145A 表格本身註明,按申請人身份分流:

申請人情況 適用表格
持單程證(前往港澳通行證)、年滿 18 歲 ROP169
持單程證、未滿 18 歲 ROP170
其他申請人 ROP145

換言之,單程證持有人並不使用與其他人相同的表格,而未成年人還要多分一層。先對照自己的情況取表,比先把材料湊齊更重要。

材料:按你的身份依據逐項對

就這份永久居民身份核實申請,表格要求提交兩項基本文件:香港身份證(如有),以及顯示你現時在香港逗留條件的旅行證件。

之後,ROP145A 按你「以什麼身分主張永久居民地位」列出七種依據,各自對應不同的文件副本:

依據 需要的文件副本
(i) 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香港出生證明書
(ii) 在香港居住不少於 7 年的中國公民 7 年連續通常居住的證明,例如學校文件、就業證明、官方收據、銀行結單、入息稅單等;以及顯示進入香港與現時逗留條件的旅行證件,例如單程證、身份證明書
(iii) 在香港以外出生、父母屬 (i) 或 (ii) 的中國公民 出生證明書(須顯示申請人及父母姓名);父或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證明父或母何時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證據,例如旅行證件
(iv) 在香港居住不少於 7 年的非中國公民 緊接申請永久居民身份日期前 7 年連續通常居住的證明,例如學校文件、就業證明、官方收據、銀行結單、入息稅單等;顯示進入香港與現時逗留條件的旅行證件
(v) 21 歲以下、在香港出生、父母屬 (iv) 的非中國公民 香港出生證明書;父或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vi) 只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 擁有該居留權的證明文件
(vii) 1997 年 7 月 1 日前為香港永久居民的人 身份證明文件,例如旅行證件、出生證明書、登記證明書、入籍證明書;7 年連續通常居住的證明;以及以血緣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證明——母系為母親的出生證明書或入籍證明書,父系為父母的結婚證明書及父親的出生證明書或入籍證明書

值得注意的是 (iv) 的寫法比 (ii) 更嚴格:非中國籍申請人要證明的是「緊接申請日期前」的 7 年連續通常居住。官方材料沒有就 (ii) 使用同一字眼,因此不要自行套用。

如需更多資料,入境事務處會以書面通知你補充。

非中國籍、未成年與外文文件的附加要求

三類情況會在基本清單之外增加要求。

非中國籍申請人的聲明。 在香港居住不少於 7 年的非中國公民,須提供資料並作出聲明,表示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或之後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聲明須用表格 ROP 146,隨申請一併遞交;申請人未滿 21 歲時,聲明須由父或母或合法監護人作出。

為此提交的資料可包括:是否在香港有慣常居所;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是否有合理收入維持自己及家庭生活;是否已依法繳稅。

未滿 18 歲的申請人。 除上述文件外,還須提交父或母或合法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旅行證件,以及與申請人關係的證明。

非中文或英文的文件。 須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由宣誓譯者、法院譯者、授權公共譯者、認證譯者、專家譯者或官方譯者核證為真確譯本。

提交方式與正副本規則

永久居民身份核實有三個提交途徑:郵寄、投入投遞箱、網上遞交。

三條途徑都適用同一套副本規則,這些規則直接決定你會不會白跑一趟:

  1. 填妥並簽署的表格連同證明文件副本一併遞交。
  2. 郵寄或投遞時可使用回郵信封。
  3. 不要遞交文件正本。
  4. 所有遞交的副本不會退還。
  5. 如有需要,你會獲書面通知,屆時才出示正本核對。

提交前必須確認的兩個限制

第一,遞交申請時你必須合法在港逗留。這是表格明文列出的前提,不是形式要求。

第二,有些人根本不應遞交這份申請。《人事登記規例》第 25A 條下的「除外人士」不符合登記獲發永久身份證的資格,其中包括:合資格根據《入境條例》(第 115 章)第 2AB 條申請居留權證明書、尚未獲發該證明書,並現時在中國內地居住的人。

具體來說,如果你在香港以外出生、父母為香港永久居民、通常居住於中國內地,而你的永久居民身分是依據《入境條例》附表 1 第 2(c) 段提出的,就不應遞交 ROP145A 申請。你的居留權主張只能透過持有根據第 2AB 條簽發、並附貼於有效單程證上的有效居留權證明書來確立。相關申請程序見《居留權證明書申請指引》(ID 881A)。

官方材料同時提醒:主張自己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須負起舉證責任;而有效的永久身份證,在法律上是持卡人享有香港居留權的證據。

核實通過之後會發生什麼

資格一經核實,你在香港的逗留條件(如有)會被撤銷。

按這個順序確認

  1. 寫下你要辦的是哪一項入境申請。
  2. 打開該類別的入境事務處官方頁面。
  3. 抄下頁面列出的現行表格編號。
  4. 對照你在表格中所屬的身分分流,取用對應表格。
  5. 按你的身份依據勾選文件副本。
  6. 檢查是否需要 ROP 146 聲明、監護人文件或核證譯本。
  7. 如辦理本文所述永久居民身份核實,按 ROP145A 的要求遞交副本並保留正本,必要時等待書面通知核對;其他申請類別須查各自規則。

本文引用的兩類官方入口不能代替其他入境計劃的現行表格與材料規定。遞交前應回到相應計劃頁面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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