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資格,先查哪些官方資料
先查香港入境事務處的《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指引(ROP145A,06/2024 版),再按你申索永久居民身份的類別,對照指引列出的證明清單準備文件。指引同時定了兩條邊界:聲稱自己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享有居留權的,證明責任在申請人本人;而核實申請本身,並不等同你已經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
遞交前先問:我是不是「被排除人士」
指引列明,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 177A 章)第 25A 條屬「被排除人士」的,不合資格登記發出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因此也就不應走這條核實路線。
被排除人士包括:合資格根據《入境條例》(第 115 章)第 2AB 條申請居留權證明書、尚未獲發該證明書,而現時居於中國內地的人。
如果你在香港以外出生、父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你慣常居於中國內地,而你的永久性居民身份申索是依據《入境條例》附表 1 第 2(c) 段提出的,指引明確寫明你不應提出本申請。這類情況下,你的居留權申索只能憑有效的居留權證明書確立——該證明書須根據第 2AB 條簽發,並附貼於有效的《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申請居留權證明書的做法,指引指向《居留權證明書申請指引》(ID 881A)。
另一條硬性條件與此無關但同樣要先自檢:遞交本申請時,你必須是合法在港逗留。
選對表格,再選遞交方式
表格不是通用的,按你是否持單程證及年齡分流:
| 申請人情況 | 應填表格 |
|---|---|
| 持單程證、年滿 18 歲 | ROP169 |
| 持單程證、未滿 18 歲 | ROP170 |
| 其他申請人 | ROP145 |
遞交渠道有三種:郵寄至入境事務處居留權組(地址見指引:將軍澳寶邑路 61 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 3 樓);投入入境事務處的投遞箱;或網上遞交,網址為 www.gov.hk/vepic。
關於副本與正本的規矩,指引是在郵寄和投遞的部分說明的:以這兩種方式遞交時,可自備回郵信封;不要寄出文件正本,所有提交的影印本一概不退還;如需核對正本,處方會另行書面通知你出示。網上渠道的文件處理細節,指引沒有在同一段落列明,需以網上申請系統當時的指示為準。
七類申索,各要什麼證明
除了香港身份證(如持有)及顯示你現時在港逗留條件的旅行證件外,指引按申索依據列出證明要求。以下為官方列出的影印本文件:
| 申索依據 | 需要提交的證明 |
|---|---|
| (i) 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香港出生證明書 |
| (ii) 在香港居住不少於 7 年的中國公民 | 7 年連續通常居住於香港的證明,例如學校文件、僱傭證明、官方收據、銀行月結單、薪俸稅收據等;以及顯示來港入境及現時在港逗留條件的旅行證件(例如單程證、身分證明書) |
| (iii) 在香港以外出生、父母屬 (i) 或 (ii) 類的中國公民 | 出生證明書(須顯示申請人及父母姓名);父或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顯示父或母何時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證據(例如旅行證件) |
| (iv) 在香港居住不少於 7 年的非中國公民 | 緊接申請永久居民身份日期之前 7 年連續通常居住於香港的證明(例如學校文件、僱傭證明、官方收據、銀行月結單、薪俸稅收據等);顯示來港入境及現時在港逗留條件的旅行證件 |
| (v) 在香港出生、父母為 (iv) 類非中國公民的 21 歲以下人士 | 香港出生證明書;父或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
| (vi) 在香港特區成立前僅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人 | 享有香港居留權的證明文件 |
| (vii) 1997 年 7 月 1 日前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 | 身份證明文件(旅行證件、出生證明書、登記證明書、入籍證明書);7 年連續通常居住於香港的證明;以及憑血統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證明(母系血統為母親的出生證明書或入籍證明書;父系血統為父母的結婚證明書及父親的出生證明書或入籍證明書) |
如處方需要更多資料,會以書面通知你補充。
非中國籍申請人:還要一份 ROP 146 聲明
以在香港居住不少於 7 年為由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非中國公民,指引要求提交資料並作出聲明,說明其在香港特區成立之前或之後已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聲明須用表格 ROP 146,隨申請一併遞交;申請人未滿 21 歲的,聲明須由父或母或合法監護人作出。
聲明之外,申請人還須提供資料,令入境事務處處長信納其已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指引列出的可能包括: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是否有合理收入維持自己及家人生活;是否已依法繳稅。
未滿 18 歲、未滿 11 歲的附加要求
未滿 18 歲的申請人,須額外提交父或母或合法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旅行證件,以及與申請人關係的證明。
資格獲核實之後的年齡分支是這樣處理的:年滿 11 歲或以上者,須親身到人事登記處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未滿 11 歲並持有有效旅行證件的申請人,可申請在旅行證件上加簽,註明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已獲核實,待年滿 11 歲時再申請發證。
核實通過後,逗留條件會被取消
指引寫明,非被排除人士的資格一經核實,其在香港的逗留條件(如有的話)會被取消。這是核實結果的後果,也再次說明本申請處理的是「是否合資格登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不是國籍或居留權的個案結論。
「通常居住」怎麼算
指引給出的定義是:合法、自願地為既定目的(例如就學、就業或居住等)而留在香港,不論時間長短。
暫時不在香港,不必然令通常居住中斷。判斷是否已經不再通常居住於香港,須看個人情況與該次缺席的情況,可能包括:
- 離港的原因、時間長短及頻密程度;
- 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 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
- 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指引也列出不得視為通常居住於香港的期間,包括:非法入境後(不論是否獲處長授權)留在香港;違反逗留條件;以難民身份、或等候難民身份或遣離裁定而被羈留;受僱為政府輸入勞工計劃下來自香港以外的合約工人;受僱為來自香港以外的家庭傭工;《領事關係條例》所指領館成員;香港駐軍成員;持特定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以及根據任何法院判決或命令被監禁或羈留的期間。
外文文件的翻譯規矩
文件如非中文或英文,必須附上有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由宣誓譯員、法庭譯員、授權公共譯員、認證譯員、專家譯員或官方譯員核證為真確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