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非中國籍永居點樣會喪失居留權?36個月規則詳解
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之後,如果有連續 36 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就會喪失香港特區居留權。這是入境事務處「居留權」常見問題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列明的規則。要數這 36 個月,先要搞清楚起算點:法例寫的是「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的連續 36 個月不在港,不是由你登上飛機離港那一日自動開始倒數。
換句話講,一個人離港之後,初期可能仍被視為「暫時不在香港」,通常居住的狀態未變;只有當「不再通常居於香港」這件事成立,36 個月的連續不在港期間才開始累積。而這件事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按《入境條例》第 2(6)條考慮個案全部情況後斷定,不是你自己聲稱就算數。
邊一類非中國籍永居,會受 36 個月規則影響?
入境事務處頁面把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分成五類,喪失身份的條件略有不同:
| 類別 | 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況 |
|---|---|
| (1) 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 | 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 36 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
| (2) 第 (1) 類永居在香港所生的未滿 21 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 21 歲前任何時間,其父或母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 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 36 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年滿 21 歲時即不再是永居,除非以個人實況符合第 (1) 類條件 |
| (3) 屬《入境條例》附表 1 第 2(a) 至 2(e) 項居民以外、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特區成立)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非中國籍人士 | 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權,及不再通常居住於香港後,有連續 36 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
| (4) 1997 年 7 月 1 日或以後,第 (3) 類永居在香港所生的未滿 21 歲子女,出生時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無居留權(根據本條規定取得的居留權除外) | 條件同第 (3) 類;或年滿 21 歲時即不再是永居,除非以個人實況符合第 (1) 類條件 |
| (5) 1997 年 7 月 1 日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國籍人士 | 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 36 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
要留意兩處差別:第 (3)、(4) 類額外要求「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權」;第 (2)、(4) 類則多了一條 21 歲界線,屆時要以自己的情況重新符合第 (1) 類條件。
36 個月由邊一日開始計?起算點唔係離港日
最容易數錯的地方,是把「離港日」當成起算日。《入境條例》附表 1 第 7(a)段針對的是「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這段時間,所以是兩段式:先斷定「不再通常居於香港」的狀態何時開始,再看由那一刻起有沒有連續 36 個月不在香港。
官方頁面亦明確寫明,任何人如暫時不在香港,並不表示該人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假設某申請人獲公司外派離港,在港保留自住單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仍在港生活,並繼續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按頁面列出的考慮因素,這段時間是否屬於「暫時不在香港」、36 個月由何時起算,仍要由處長按個案事實斷定,不能單憑離港日期自行推算。
處長用咩因素斷定你「不再通常居於香港」?
按《入境條例》第 2(6)條,處長可考慮每宗個案的所有情況,以斷定相關人士是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抑或只是暫時不在香港。官方頁面列出的因素有四類:
-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
- 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 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
- 該人的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入境事務處會根據上述法定條文考慮個案的所有情況,才作出斷定。如處長信納該人並非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該人就不會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疫情、外派、照顧家人:36 個月有冇得酌情延長?
冇。官方頁面直接講明:《入境條例》並沒有任何條文,容許入境事務處處長因特殊或不可預見的情況(例如受 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所影響)而酌情不遵守上述 36 個月不在港期限的法定條文,亦沒有條文賦權處長延長該 36 個月期限。
但這不代表這些情況完全無關。它們會被納入第 2(6)條下「你是否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的判斷。兩者層次不同:一個是 36 個月期限本身能不能延,答案是不能;另一個是這 36 個月其實從哪一天才開始計,這部分要按事實逐案考慮。把兩件事混為一談,是常見的誤判來源。
期間返過香港,計時會唔會重置?
官方頁面沒有就「返港逗留若干日即重置計時」訂明日數門檻。真正要問的是兩點:那段「不在香港」的期間是否構成連續 36 個月;以及你是否已恢復以香港為通常居住地。兩點同樣按個案事實斷定。
所以不必滑向兩個極端——「返過一次香港就當無事」,或者「返過都無用,總之由第一次離港計到尾」。較穩妥的做法,是把每次離港與回港的日期、原因、逗留長度和在港聯繫(住所、工作、家人)逐一記下來,因為這些正是第 2(6)條會被考慮的東西。
喪失居留權之後,仲喺唔喺香港有權利?
有。官方頁面說明,如果你喪失香港特區居留權,你仍可按照法例自動具有香港特區的入境權,可隨時自由進出香港特區,不受任何限制在香港居住、讀書或工作。
居留權與入境權不是同一回事。前者喪失後,後者仍然存在。官方頁面亦提到,倘若日後能符合非中國公民享有居留權的規定,即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便可再成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及享有居留權。
中國籍永居係咪同一套規則?
不是。官方頁面說明,屬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除非他們已向入境事務處申請並獲批准退出中國國籍/國籍變更,否則他們仍是中國公民;不論他們是否長時間不在香港,也不會失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國籍一經批准變更,身份就按非中國籍處理。官方頁面舉出的例子是:申請人雖在香港出生、1997 年 7 月 1 日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國籍變更獲批後即屬非中國籍人士,若未依照《入境條例》附表 1 第 6 段過渡性條文返回香港定居,並在返回香港定居時已連續 36 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就沒有香港特區居留權,但仍享有入境權。
另外,舊款智能身份證失效並不等同喪失身份。官方頁面說明,居住在海外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不會因為舊證失效及沒有返港換證而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非中國籍的永久性居民則要另行留意 36 個月規則。
想確認自己嘅身份狀態,官方頁面點講?
官方頁面列出,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申請必須由申請人親身在港提出,來自海外的申請將不獲處理;在證明文件齊全的情況下,入境事務處一般需要六星期處理,實際時間視乎個別複雜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
以上按官方頁面整理,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個人情況的法律或專業意見;個案最終如何斷定,以及規定日後有否修訂,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如需個別評估應另行諮詢專業人士。
常見問題
非中國籍永居離港超過三年,係咪即時喪失居留權?
唔一定。規則是「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 36 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先有不再通常居於香港的狀態,再有連續 36 個月不在港。如果離港初期仍被視為暫時不在香港,這 36 個月並未開始累積。
36 個月嘅起算點係邊一日?
起算點是按個案事實被入境事務處斷定為「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的那個時間點(即你實際上不再以香港為通常居住地之時),不是入境事務處作出斷定的日期,也不是你離港或搬走那一日。官方頁面沒有就「離港多少日等於不再通常居住」訂下日數界線,須按《入境條例》第 2(6)條的因素逐案判斷。
處長可唔可以因為疫情、外派或健康理由延長 36 個月?
唔可以。官方頁面明確指出,《入境條例》並無任何條文容許處長因特殊或不可預見情況(例如受 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所影響)而酌情不遵守 36 個月期限,亦無條文賦權處長延長該期限。不過,這些情況會納入判斷你是否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的考慮因素,兩者層次不同。
喪失居留權之後,仲可唔可以返香港做工?
可以。官方頁面說明,喪失香港特區居留權的人仍可按法例自動具有香港特區入境權,可隨時自由進出香港,並不受任何限制在香港居住、讀書或工作。日後若符合非中國籍人士享有居留權的規定,可再成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
期間返港幾日,36 個月會唔會重新計過?
官方頁面沒有訂明「返港多少日即重置」的日數門檻。重點在於那段「不在香港」是否構成連續 36 個月,以及你是否已恢復以香港為通常居住地,兩者都按個案事實斷定。不宜用「返過一次就無事」或「返過都無用」自行下結論。
中國籍香港永居長期住喺外國,會唔會一樣喪失身份?
唔會。官方頁面說明,除非已向入境事務處申請並獲批准退出中國國籍/國籍變更,否則他們仍是中國公民,不論是否長時間不在香港,也不會失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一經批准國籍變更,即按非中國籍規則處理,36 個月限制隨之適用。
舊款智能身份證失效又未返港換證,會唔會影響永居身份?
官方頁面說明,居住在海外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不會因舊款智能身份證失效及沒有返港換證而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只須在返港後 30 天內補辦換證手續。非中國籍人士則要另行留意 36 個月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