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外籍人士住滿七年點樣申請香港居留權?
外籍人士住滿七年,並不會自動變成香港永久性居民。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 Right of Abode(居留權)常見問題頁,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所載,非中國籍人士要同時符合三項條件:以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並且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三項都成立之後,仍要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領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才算持有法律上證明居留權的憑證。本文只作一般參考,不足以構成針對個別情況的專業意見,具體處理請以入境事務處最新公布為準。
非中國籍人士的七年途徑,法律條文點樣寫?
《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2(d)段,是外籍人士最常用的一條路。條文要求的三件事是並列的,少一件都不成立:
- 以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
- 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
- 以香港作為其永久居住地。
上述行為可以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或之後,條文本身沒有把七年鎖死在某個年份之後。同一份官方頁面列出的其他永久居民類別,主要針對中國籍人士、在香港出生並涉及父母身份的個案,以及在1997年前只在香港擁有居留權的人,外籍人士一般只能回到第2(d)段這條七年路。
七年由邊日開始數?申請時點有咩限制?
入境事務處的說法很具體:用作申請的七年連續通常居住期,必須是緊接你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當日之前的七年。換句話說,不是人生中任何七年都可以拿出來計,而是申請前那一段不能斷。
同時,遞交核實資格申請時,你必須在香港境內合法逗留。官方頁面亦寫明,申請時人必須在香港,從海外遞交的申請不予處理。假設某申請人在第七年中離港工作兩年再返港,那麼「緊接申請前的七年」這道關卡,就要按其間是否仍然通常居住在香港來重新計。
暫時離港會唔會令七年斷纜?
不會自動斷。官方頁面表明,一個人如果只是暫時不在香港,並不因此停止通常居住在香港;是否已經停止通常居住,要看該人的情況及其缺席的情況。
入境事務處會按《入境條例》第2(6)條,綜合考慮每宗個案的所有情況,當中包括下列幾項:
- 缺席香港的原因、時間長短與次數;
- 在香港有沒有慣常居所;
- 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
- 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在何處。
以香港為「唯一」永久居住地,要申報啲咩?
遞交申請時,你要提供相關情況,並作出聲明,表明你已經以香港作為唯一永久居住地。官方頁面列出的申報範圍包括:在香港是否有慣常居所、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是否有合理收入維持自己及家人生活、以及有否依法繳稅。
這幾項與上一節用來判斷「通常居住」的因素高度重疊,只是出現的環節不同:
| 官方頁面列出的項目 | 判斷「通常居住」 | 「唯一永久居住地」聲明 |
|---|---|---|
| 缺席香港的原因、長短、次數 | 適用 | 未列於該環節 |
| 在香港有慣常居所 | 適用 | 適用 |
| 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 | 適用 | 未列於該環節 |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港 | 適用 | 適用 |
| 有合理收入維持自己及家人 | 未列於該環節 | 適用 |
| 是否依法繳稅 | 未列於該環節 | 適用 |
外籍配偶同子女又可唔可以一併計?
配偶不能靠婚姻「搭單」。官方頁面表明,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一般不會純粹因為婚姻關係而取得香港居留權,除非他本身按其個人情況已經符合《入境條例》附表1的永久居民資格。
子女則要看具體情況。屬外籍的父母在第2(d)類身分下,其在香港所生、未滿21歲的子女,若在出生時,或在年滿21歲前的任何時間,父或母一方已經在香港擁有居留權,該子女亦屬香港永久性居民。至於未滿11歲、持有有效外國旅行證件並已符合資格的子女,可由父、母或監護人申請在該旅行證件上作出「Holder's eligibility for Hong Kong permanent identity card verified」的簽注;子女在申請核實資格時,以及在獲發該簽注時,均須身在香港;原有逗留條件(如有)會被取消,簽注須按入境事務處收費表繳費,而這些子女在年滿11歲、且沒有喪失居留權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簽發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由零開始:核實資格嘅申請步驟
- 確認自己在遞交申請當日,是在香港合法逗留。
- 計算申請日前緊接的七年,是否連續通常居住在香港。
- 整理可支持「以香港為唯一永久居住地」的文件副本。
- 填寫表格 ROP145(其他申請人適用;持單程證人士另有 ROP169 及 ROP170)。
- 連同證明文件副本,郵寄或投放至居留權組(Right of Abode Section),地址為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3樓。
- 郵資不足的郵件不會被接收,寄出前應確保貼足郵資並寫明回郵地址。
- 亦可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網上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遞交。
- 在證明文件齊備的情況下,處理時間一般為六星期。
- 個案複雜或同期申請數目較多時,處理時間可能更長。
- 資格獲核實後,帶同批准信到人事登記辦事處登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費用方面,入境事務處只在關於單程證入境者的答問中載明,核實資格的申請與首次簽發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並不收費;外籍人士經 ROP145 提交的核實資格申請是否收費,官方頁面未有列明。如果在申請獲批前已經離開香港,入境事務處會以郵寄方式向你或你在港的代表發出信件,說明你的永久性居民身分已經核實;你下次返港時,便可憑該批准信到任何一間人事登記辦事處登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攞到之後:點先至唔會失去呢個身分?
屬非中國籍的永久性居民,自停止通常居住在香港起,連續不在香港不少於36個月,便會喪失永久性居民身分。這條36個月的規定沒有酌情空間:入境事務處處長未獲《入境條例》授權,不得以特殊或未能預見的情況(例如疫情影響)為理由豁免任何人遵守該36個月期限,也無權把期限延長至超過36個月。
喪失居留權之後,法律上會自動取得香港的入境權(right to land),仍然可以自由進出香港居住、讀書或工作,不受限制。是否在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時一併確認自己有否喪失身分,可由當事人按自身情況提出,由入境事務處評估。相比之下,屬中國籍的永久性居民即使長期不在香港,也不會因此喪失身分;這個差別,是外籍人士在長遠安排上最需要先想清楚的一點。
原本係中國籍、之後轉咗國籍嘅人,點樣銜接?
在香港出生而具中國籍的人,除非已向入境事務處申請並獲批准變更國籍,否則仍被視為中國公民,即使長期離港也不會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一旦變更國籍的申請獲批,當事人便不再被視為中國公民,判準隨即轉入非中國籍的一套。按官方頁面所述的個案:當事人雖然在香港出生、並於1997年7月1日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變更國籍獲批後,既未按附表1第6段的過渡性條文回港定居,回港定居時亦已離港不少於36個月,因此喪失永久性居民身分,只能在香港享有入境權;日後若重新符合非中國籍的規定,即以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並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可以再次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享有居留權。
常見問題
住滿七年,係咪一定批出居留權?
七年只是其中一項條件。你仍須證明自己以有效旅行證件入境、七年必須是緊接申請日前的一段連續通常居住期,並作出以香港為唯一永久居住地的聲明。最終是否符合資格,由入境事務處按個案核實,不是住滿日子就自動生效。
申請時可以喺外地等結果嗎?
不可以。官方頁面寫明,遞交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時,人必須在香港,海外提出的申請不予處理。若申請未獲批而你已經離港,入境事務處會以郵寄方式發出核實信件,你下次返港時再登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處理要幾耐?使唔使畀錢?
在證明文件齊備的情況下,一般需要六星期完成處理。若個案複雜或同一時間接到的申請數目較多,時間可能更長。官方頁面在單程證入境者的答問中說明,該類核實資格申請與首次簽發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不收費;外籍人士七年途徑的費用安排,官方頁面未有列明。
外籍配偶可以靠結婚取得香港居留權嗎?
一般不可以。永久性居民的配偶不會單憑婚姻取得居留權,除非該配偶本身按其個人情況,已經符合《入境條例》附表1下的永久居民資格。外籍配偶通常是走自己的七年通常居住途徑,而不是依賴伴侶的身分。
取得居留權之後長期唔返香港會點?
屬非中國籍的永久性居民,自停止通常居住在香港起,連續離港不少於36個月便會喪失永久性居民身分。喪失身分後會自動取得入境權,仍可自由來港居住、讀書和工作,只是不再享有居留權。
本身係中國籍但已在外國入籍,仲有冇香港居留權?
只要沒有向入境事務處申請並獲批准變更國籍,在香港出生且具中國籍的人仍被視為中國公民,即使長期不在香港,也不會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若變更國籍獲批,便會轉以非中國籍的規則處理,包括36個月的離港限制。